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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ODI申請主體基本要求、投資內容以及審查重點

    日期: 2022-10-31 17:17:09

    ODI即境外直接投資,是指國內的企業經過有關部門(商務局(廳、委員會)、發改委、外彙管理局)的備案和審批後,進行資金出境,對境外公司進行的投資行為。
     
    目前實操中獲批案例多見股權投資,實際方式可以以新設公司境外業務的實際經營平台;或境外股權投資並購(包含並購返程投資架構(紅籌架構或VIE架構)。
     
    ODI申請

    ODI申請主體基本要求
     
    1、自查財務狀況,ODI出境投資的資金來源需為企業的自有資金,不可源於借款或貸款;
     
    2、賬麵有充足的現金存款用於ODI出境投資;
     
    3、企業的所有者權益數值為正且足以覆蓋ODI申報擬出資金額;
     
    4、企業的最高投資決策機構知曉並認可本次投資。
     
    ODI投資內容
     
    包括各類新建項目及改擴建項目的初始投資、再投資,也包括收購、合並、參股、增資擴股等權益投資活動,同時也包括對境外投資提供擔保的行為。
     
    ODI審批流程審查重點
     
    1、境內申報主體、境外標的及路徑主體是否合規;
     
    2、出境資金的價值公允性(合理性),及資金來源可追溯(反洗錢要求);
     
    3、ODI申報的目標明確清晰、資金用途合理;
     
    4、標的公司是否涉及敏感類、限製類或禁止類行業。
     
    企業合規及財務評估要求
     
    1、 新設或並購非返程投資類的標的公司經營範圍需不涉及《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》的行業範圍;
     
    2、 並購返程投資類架構的標的公司,返程投資架構中的境內運營公司經營範圍需不涉及《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(負麵清單)》,同時作為返程投資類型的架構,應確保架構中持股的中國籍自然人完成符合《彙發[2014]37號》文件(“37號文”)規定的相關登記。
     
    3、 擬以實際對價出境對境外公司進行並購的,需提供標的公司的評估報告及合規報告(常見為法律盡調文件LDD);
     
    中國是有嚴格外彙管製的國家,企業在“走出去”時也請務必合理合規合法的運作,尋求專業的公司協助將會更加省時省心,例如舒心企服,可以避免企業走彎路。